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75號
附民原告 曾清楠
附民被告 李翊宏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1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