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674號
TNDM,114,附民,267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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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74號
附民原告 郭晋誠

附民被告 宋雨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7號被告宋雨錚詐欺等案件,
已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16日宣
判;惟原告係於114年10月8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蓋有本院收
狀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是原告既
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
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但書之規定顯有未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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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