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25號原 告 陳宏泰被 告 林英哲 傅寅朝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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