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63號
原 告 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志博
原 告 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震霆
共同 周聖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謝嘉騫 年籍詳卷
謝銘慶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74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40號被告謝嘉騫、謝銘慶因竊
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