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15號
TNDM,114,附民,251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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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15號
附民原告 陳又甄
附民被告 吳家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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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