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92號
附民原告 鄭雅方
附民被告 劉佳郎
陳正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
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
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
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
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
二、被告劉佳郎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4
3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陳正偉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經原告指稱被告陳正偉與被告劉佳郎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