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48號
TNDM,114,附民,184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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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
原 告 張庭中 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王鉦翔 年籍地址詳卷
張崇瑋 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被告王鉦翔張崇瑋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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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