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原 告 張庭中 年籍地址詳卷被 告 王鉦翔 年籍地址詳卷 張崇瑋 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被告王鉦翔、張崇瑋因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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