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67號
TNDM,114,附民,1667,202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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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
原 告 許明

被 告 顏名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7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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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