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5號
附民原告 魏廷羽
附民被告 吳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家佑被訴之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
號刑事案件,就原告部分(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45)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在案(上開判決附表三之二),依前揭規定,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