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
原 告 黃建文
被 告 謝為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謝為民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
謝為民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自應依前開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