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王錫淵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6月26日114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王錫淵迄未補正上訴理由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1.查本件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26日判決罪刑在案,而該案判決書亦於114年7月4日送達
至上訴人戶籍地即住所,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送達等情,
有本院當日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
2.之後上訴人於114年7月21日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
理由容後補」,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此有刑事上訴聲明
狀1份在卷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嗣經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補正裁定於114年8月29日送達
上訴人戶籍地即住所,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送達,並簽名
於本院送達證書上,而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均無在監或在押,
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已
生合法送達效力。
3.然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
卷可憑,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
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