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佑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江致莛律師
被 告 林孝親
被 告 謝秉瀚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廖俊賢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志偉
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113年度偵字第29630號、114年度偵
字第2309號、第2310號、第2431號、第2432號、第2433號、第54
77號、第6513號、第8698號、第139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
23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
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
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
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
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