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176號
TNDM,114,金訴,1176,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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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為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8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謝為民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元」、「劉星彤」、臉
書暱稱「徐沛欣」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
織,擔任面交取款車手,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佯以收取存入投資資金為由
,於113年9月20日17時17分許前某時許,與黃建文約定繳納
新臺幣(下同)172萬元。嗣於113年9月20日17時17分許,謝
為民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元」之指示,前往約定面交之
地點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星巴克湖美門市,交
付存款憑證予黃建文,並向黃建文收取現金172萬元。嗣黃
建文欲提領獲利款項遭拒,始悉受騙,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罪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惟其業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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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