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觸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嫌」,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114年9月24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6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及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78號駁回
上訴,嗣於113年2月8日確定,並自114年10月16日起入法務
部○○○○○○○○○○○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116年1月15日),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緝申字第1240號114年
10月14日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查,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
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