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XUAN CUONG(武春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該判決業於114年8月28日送達被告當
時所在法務部○○○○○○○○,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即於114年8月28日發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被告於114年9月
2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其書狀上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
是被告提出本件上訴業已逾期,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