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93號
TNDM,114,訴,393,202510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114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翌慈



曾子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
52號、第23184號、第26954號、第27210號、第27780號、112年
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偵字第2290號、第5301號、第22008
號、第26205號、第28672號、第32927號、113年度少偵字第17號
、113年度偵字第1461號、第2290號、第16736號、第19380號)
,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608號、第5872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06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7「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1至5、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A05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7「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編號1至4、6至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A06於民國111年2月前某日,發起並陸續招募張庭維、陳碩堂
等人共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A06所屬詐騙集團),另A
05加入A06所屬詐騙集團後,陸續招募陳韋宏、王楚鈞,陳
韋宏再招募楊鎧綸,一同加入A06所屬詐騙集團,而張庭維
、陳碩堂、A05陳韋宏、王楚鈞、楊鎧綸除提供如附表一
所示帳戶以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騙所得贓款所用外,並
均擔任車手工作(A06A05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另經法院判決,並未在起訴範圍)。
(二)A06A05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
1至7所示詐欺經過詐騙各被害人,致各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
誤而分別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隨即轉匯至
第二、三層帳戶後,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車手即依A06
等人之指示分別提領款項,並依指示將提領款項層轉交付予
A06或某詐欺集團成員,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A05所涉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以及A06所涉如附表二編號6部
分,均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
 ⒈被告A06A05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⒉證人沈浩源之警詢證述、證人陳玉萍之警詢證述、證人林世
華之警詢證述、證人A02之警詢證述、證人A03之警詢證述、
證人陳韋宏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張愷宸之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證人楊鎧綸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張庭維之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李銘正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陳
俊霖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鄭鈞祐之警詢證述、證人高
立倫之警詢證述、證人王楚鈞之警詢證述、證人陳碩堂之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沈浩源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
紀錄截圖(少連偵卷六P311-313)。
 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0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3163
4號函暨陳韋宏之歷史交易明細(少連偵卷四P425-427)。
 ⒊張愷宸之京城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偵2卷一P15
1-156)。
 ⒋金流表1份(偵1卷十五P195-197)。
 ⒌楊鎧綸111年6月21日台新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四P370-371)。
 ⒍楊鎧綸111年6月21日陽信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四P372)。
 ⒎陳韋宏111年6月21日玉山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四P408-409)。
 ⒏陳韋宏111年6月21日華南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四P409-410)。
 ⒐張庭維111年6月21日玉山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四P449-450)。
 ⒑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111年11月11日(111)華金字第139號函
陳韋宏之取款憑條、歷史交易明細(少連偵卷四P428-430)

 ⒒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0月1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357
46號函暨張庭維之取款憑條、歷史交易明細(少連偵卷四P46
7-471)。
 ⒓陳玉萍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少連偵卷七P377)。
 ⒔李銘正111年7月25日遠東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五P17)。
 ⒕A05111年7月25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臨櫃提款監視器影像及取
款交易憑證(少連偵卷五P66)。
 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
24839437182號函暨A05之取款憑條、歷史交易明細、臨櫃提
款監視器影像(少連偵卷五P81-89)。
 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月19日(112)遠銀詢字第0000304號
函暨李銘正之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取款憑條、臨櫃提
款監視器影像(少連偵卷五P33-39)。
 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麗玉)(警7卷P7
7-78、88-89、92-101)。
 ⒙陳麗玉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明月客服專員No.118
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7卷
P79-87)。
 ⒚陳聖明之華南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警7卷P39-44)。
 ⒛陳俊霖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警7卷P45-5
7)。
 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1年11月9日一南京字第00176號
函暨陳韋宏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警7卷
P58-6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子
澐)(警7卷P102-103、115-126)。
 黃子澐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明月客服專員No.118
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卷P104-1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111年11月9日合金新泰字第11100
03642號函暨陳韋宏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警7卷P68-7
6)。
 林世華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呂宗耀」、「CC」LIN
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APP操作截圖(警10卷P60-7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417282號函暨高立倫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警10卷P110-12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6日一總營集字第11200
02553號函暨鄭鈞祐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警10卷P130
-1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20033537號函暨王楚鈞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偵15卷P199-20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被害者遭詐款項金流交易明細擷取
照片(追加偵1卷一P163-170)。
 A03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
圖(追加偵1卷二P107-119)。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1737號刑事判決1份(被告張庭維
A05)(追加偵3卷P51-69)。
 徐健瑄之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
易LOG資料(追加偵4卷P35-42)。
 黃昭榮之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追加偵4卷P
43-48)。
 A05之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追加偵4卷P49-
51)。
 A02提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憑證截圖、
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追加偵4卷P69-81)。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
行生效,修正前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
2日修正施行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被告A06A05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A06
於偵查中否認而於審判中坦承洗錢犯行,被告A05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而被告A06A05均否認有因本案領
得報酬(114年度訴字第393號卷第82頁),依罪疑有利於被
告原則,應認被告A06A05未取得報酬。依此,被告A06、A
05均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
以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再者,
被告A05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斷刑
範圍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另被告A06依前開修正後規定
,因無減刑規定之適用,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從
而,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06A05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一體適用裁判時法即113年8
月2日修正生效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被告A06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各次犯行,被告A05
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7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06A05分別
就前開犯行,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犯意聯絡及分工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06A05
分別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A0
6所為上開6次犯行,被告A05所為上開6次犯行,係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三)被告A06A05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
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為: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又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
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
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
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
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查被告A05就前開犯行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無犯罪所得,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A05就前開犯行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
惟其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
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
時併予審酌。又被告A06於偵查中否認而於審判中坦承洗錢
犯行,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A06A05均正值青壯,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造成如附表二所示各被害
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亦使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
欺集團主謀成員之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
猖獗之詐騙歪風,被告二人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A06
本案居於主導地位,A05亦於A06所屬詐騙集團具有相當層級
之地位,被告二人所為實不宜予以輕縱,復參酌被告A05
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被
告二人於本案之參與情節程度,被告二人於本院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五)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依被告A06A05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其等涉犯另案
與本案之罪刑疑有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而得定應
執行之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A06A05所犯數罪,爰
不予併定應執行刑,嗣就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
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
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被告A06A05均否認有取得本案報酬,卷內復尚無積極證據
可認被告二人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或獲有其他報酬之情形,
已如前述,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A06A05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惟本案洗錢標的業經
繳回或層層轉出,被告A06A05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等行為,倘對被告二人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實
屬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A0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資料均詳卷,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戶名稱 1 張庭維 玉山銀行帳戶(末五碼27654) 2 陳韋宏 玉山銀行帳戶(末五碼15240) 華南銀行帳戶(末五碼90523) 第一銀行帳戶(末五碼40673) 合作金庫帳戶(末五碼19084) 3 楊鎧綸 台新銀行帳戶(末五碼12694) 陽信商銀帳戶(末五碼37014) 4 A05 中國信託帳戶(末五碼47910) 5 陳碩堂 中國信託帳戶(末五碼00785) 6 王楚鈞 中國信託帳戶(末五碼94711) 國泰世華帳戶(末五碼42039)
【附表二(新臺幣,帳戶資料均詳卷)】
編號 被害人 詐欺經過 (第一層帳戶) 轉匯經過 (第二、三層帳戶) 提領經過 備註 宣告刑 1 沈浩源 (提告) LINE暱稱張瑞豐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起向被害人佯稱可低價購買股票以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1日匯款200萬元至王健名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該筆20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48分轉匯至張愷宸所有京城銀行帳戶,其中4筆40萬15元於同日上午9時49分至51分各轉入楊鎧綸所有台新銀行帳戶、楊鎧綸所有陽信銀行帳戶、陳韋宏所有華南及玉山銀行帳戶、張庭維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內。 ①楊鎧綸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5分許,自楊鎧綸所有台新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6分許,自楊鎧綸所有陽信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②陳韋宏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4分許,自陳韋宏所有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13分許,自陳韋宏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③張庭維於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8分許,自張庭維所有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二編號3、20、21、22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陳玉萍 LINE暱稱Ccc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8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5日匯款100萬元至陶玉潤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該筆100萬元經層轉至李銘正所有遠東銀行帳戶、A0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①李銘正於111年7月25日11時51分,自李銘正所有遠東銀行帳戶提領50萬元。 ②A05於111年7月25日15時47分,自A0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167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4、附表二編號16、23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陳麗玉 (提告) 歹徒傳簡訊予被害人謊稱為「國泰證券陳小姐」,並慫恿被害人下載「明月投資」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4日匯款50萬元至陳聖明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陳聖明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24日上午10時59分轉匯150萬49元(含被害人匯入之50萬元)至陳俊霖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同日上午11時2分層轉50萬元至陳韋宏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內。 陳韋宏於111年8月24日上午12時許,自第一銀行帳戶提領5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5、附表二編號19、21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黃子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傳送訊息引導被害人匯款投資,後續告知被害人由於違規操作,須另行補足資金始可提領出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4日陸續匯款5萬元、5萬元至陳聖明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陳聖明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25日上午12時24分轉匯62萬4900元(含被害人匯入之10萬元)至陳俊霖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同日上午12時26分層轉62萬5000元至陳韋宏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陳韋宏於111年8月25日下午1時21分許,自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領62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6、附表二編號19、21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林世華 (提告) LINE暱稱呂宗耀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1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0月25日10時43分匯款30萬元至高立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①高立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11年10月25日10時48分轉匯72萬69元至鄭鈞祐所有第一銀行帳戶。 ②鄭鈞祐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又於同日10時49分轉匯40萬元至陳碩堂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時50分轉匯17萬元至王楚鈞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陳碩堂於111年10月25日12時14分自陳碩堂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②王楚鈞於111年10月25日12時59分自王楚鈞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7、附表二編號24、25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 A02 (提告) LINE暱稱羅建宏-分析師、陳舒旋Leana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底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2日13時39分匯款100萬元至徐健瑄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徐健瑄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13時42分轉匯105萬元(含被害人匯入款項)至黃昭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層轉至A0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A05於111年7月22日15時23分自A0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169萬8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 A03 LINE暱稱曉菁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4日起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3日13時15分匯款300萬元至洪于婷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洪于婷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同日13時27分轉匯170萬元至卓義忠所有將來銀行帳戶、13時31分轉匯43萬1500元至陳俊霖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②卓義忠所有將來銀行帳戶於同日13時32分轉匯69萬9000元至陳韋宏所有第一銀行帳戶。 ③陳俊霖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13時41分轉匯13萬4000元至陳韋宏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①陳韋宏於111年8月23日14時20分自陳韋宏所有第一銀行帳戶提領69萬9000元。 ②陳韋宏於111年8月23日15時3分自陳韋宏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領70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卷目: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市警刑八字第111003153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市警白偵字第111059958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2卷)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市警刑七字第112000012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3卷)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投仁警偵字第112001660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4卷)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市警白偵字第111070392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5卷一至卷二)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37385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6卷) 7.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市警一偵字第112070630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7卷)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5068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8卷) 9.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2002104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9卷) 10.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54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0卷)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市警善偵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11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他1卷一、他1卷二) 1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475號偵查卷宗(他2卷) 1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514號偵查卷宗(他3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偵字第17號偵查卷宗(少偵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偵查卷宗(少連偵卷一至卷十)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52號偵查卷宗(偵1卷一至卷十五) 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84號偵查卷宗(偵2卷一至卷五)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6號偵查卷宗(偵3卷) 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954號偵查卷宗(偵4卷)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10號偵查卷宗(偵5卷) 2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61號偵查卷宗(偵6卷) 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偵查卷宗(偵7卷) 2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偵查卷宗(偵8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0號偵查卷宗(偵9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01號偵查卷宗(偵10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008號偵查卷宗(偵11卷一至卷三)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05號偵查卷宗(偵12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72號偵查卷宗(偵13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927號偵查卷宗(偵14卷) 3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7號偵查卷宗(偵15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1號偵查卷宗(偵16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90號偵查卷宗(偵17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736號偵查卷宗(偵18卷) 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380號偵查卷宗(偵19卷) 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780號偵查卷宗(偵20卷一至卷三) 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29號偵查卷宗(偵21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768號偵查卷宗(查扣1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430號偵查卷宗(查扣2卷) 4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45號刑事卷宗(聲羈1卷) 4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72號刑事卷宗(聲羈2卷) 4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312號刑事卷宗(聲羈3卷) 4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28號刑事卷宗(偵聲1卷) 4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30號刑事卷宗(偵聲2卷) 4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44號刑事卷宗(偵聲3卷) 4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58號刑事卷宗(偵聲4卷) 4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61號刑事卷宗(偵聲5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1號刑事卷宗(偵聲6卷) 4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6號刑事卷宗(偵聲7卷) 5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77號刑事卷宗(偵聲8卷) 5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65號刑事卷宗(偵聲9卷) 5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22號刑事卷宗(偵抗1卷) 5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31號刑事卷宗(偵抗2卷) 5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少調字第672號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宗(少調卷一至卷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