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CHAEL SEE WEE LIANG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71
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
第32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71號刑事
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有該日之審理筆錄
1份可稽(該案並於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公訴人就與上
開刑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4年1
0月14日發文,並於同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14年10月14日南檢和正114偵32410字第114908352
3號函及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是以本件追加起訴之日,已在
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日之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
符,則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2410號 被 告 MICHAEL SEE WEE LIANG (馬來西亞籍) 男 OO○○○○OO○○○OOOO○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區○○街000號之502房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14年度訴字第2171號案件(調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MICHAEL SEE WEE LIANG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加入三人以 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MICHAEL SEE WEE LIANG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據本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偵字第25519號提起公訴),擔任取簿手之工作,負責依 指示領取內含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轉交予指定之人,約 定每領取1件包裹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MICHAEL SEE WEE LIANG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 而以不正方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 體LINE ID「m19189」之人自114年5月29日11時34分許起, 與盧盈良(所涉犯行另由警方偵辦)聯繫聊天,嗣盧盈良依 「m19189」指示,於114年6月15日22時4分許,在臺南市○○ 區○○○000○00號統一超商太子宮門市,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 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 帳戶)之提款卡寄至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芳欣 門市。MICHAEL SEE WEE LIANG再依指示,於114年6月17日1 7時9分許,至上開統一超商芳欣門市領取裝有前揭提款卡之 包裹,隨後攜往指定處所,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另本案詐欺 集團之不詳成員則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 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不明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 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盧盈良、施曉晴、潘建伶、許家榮、冷曉燕告訴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盧盈良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盧盈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3、告訴人盧盈良於統一超商太子宮門市將前揭臺銀帳戶、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寄出之收據 告訴人盧盈良依指示將前揭臺銀帳戶、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寄出之事實。 3 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執據 附表所示告訴人遭詐騙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前揭臺銀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附表所示告訴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該等款項旋遭人提領或轉匯一空之事實。 5 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被告於上開時、地領取裝有前揭臺銀帳戶、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包裹之事實。 二、核被告MICHAEL SEE WEE LIANG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不正方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三、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5 1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17 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各1件在卷足憑。本件與該案件為同一被告所犯數罪,核屬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於該案件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自得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施曉晴 假檢警 114年06月12日09時57分許 195萬元 臺銀帳戶 戶名:盧盈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 2 潘建伶 假檢警 114年06月13日11時01分許 114年06月17日13時01分許 ①145萬元 ②10萬元 臺銀帳戶 戶名:盧盈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 3 許家榮 假投資 114年06月18日09時0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盧盈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 冷曉燕 假投資 114年06月19日09時24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盧盈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