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允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罪刑及沒收」欄所載「陳
允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肆月。」,應更
正為「陳允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
、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
、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
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
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 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