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778號
TNDM,114,訴,177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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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STAFAEV IUNUS(俄羅斯姓名)
即MUSTAFAIEV YUNUS烏克蘭姓名)





任辯護人 顏嘉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緝字第19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MUSTAFAEV IUNUS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
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MUSTAFAEV IUNUS(俄羅斯籍,另有烏克蘭籍,烏克蘭姓名
為MUSTAFAIEV YUNUS)與KHODJAEV ASKARKHODJA(烏茲別克
籍,中文姓名柯思,下稱柯思)、陳姿穎夫婦均為從事蘭
花買賣之同業,亦均將我國蘭花銷售至國外,詎MUSTAFAEV
IUNUS明知個人之正面照片(特徵)等乃屬個人資料,且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為之,竟因與柯思陳姿穎間有競爭關係,即意圖損害他
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同時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散布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
誹謗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1日18時26分許,在不詳地點透
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網站「Facebook」,以「Jansen lu
」之帳號張貼內含如附表所示文字(原文部分)及柯思、陳
姿穎正面照片之公開貼文,以此方式不實指述柯思陳姿穎
係騙子,假借買賣蘭花名義私下培育蘭花、企圖摧毀我國蘭
花市場,而對瀏覽「Facebook」之不特定人散布上開文字指
摘並傳述足以貶損柯思陳姿穎名譽之事,同時以前揭方式
非法利用柯思陳姿穎之正面照片(特徵)等個人資料,足
生損害於柯思陳姿穎。嗣經居住於臺南市內之柯思、陳姿
穎上網瀏覽後發覺上開貼文,乃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思陳姿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MUSTAFAEV IUNUS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之
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
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參本院卷第61頁、第72頁),且有告訴人即被害人柯思
陳姿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卷第11至15頁、第17至21
頁,偵卷㈠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695號卷
第11至13頁,偵卷㈡即同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06號卷第140
至141頁、第183頁)、證人即相關同業人士Irina Kim、吳
方婷、陳麗容起訴書誤載陳莉蓉)於偵查中之證述(偵
卷㈡第137至138頁、第181至185頁、第195至197頁)可資佐
證,並有被告之「Facebook」個人頁面資料(警卷第43頁)
、被告於社群網站「Vkontakte」之個人頁面資料、照片(
警卷第45至49頁)、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之「Facebook」
貼文(含照片)之列印資料及翻拍照片、譯文(警卷第51至
53頁、第57至59頁,本院卷第53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任
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次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
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情形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該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於「Facebook」張貼之公開貼文包含告訴人柯
思、陳姿穎之正面照片,已充分展現告訴人柯思陳姿穎
特徵,足以直接識別告訴人柯思陳姿穎本人;而上開貼文
中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其中「Oscar Hojaev」、「Demi」各
係告訴人柯思陳姿穎於「Facebook」使用之名稱)則係指
述告訴人柯思陳姿穎為騙子,假借買賣蘭花之名義私下培
蘭花、企圖摧毀我國蘭花市場,已屬具體情事之指摘、傳
述,且依社會一般觀念,此等具體內容可使觀者對告訴人柯
思、陳姿穎之品格、道德產生懷疑,引發告訴人柯思、陳姿
穎是否危害我國蘭花產業之疑慮,自屬詆毀告訴人柯思、陳
姿穎之行為。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柯思陳姿穎間有同業競
爭關係,即未經查證,恣意藉由「Facebook」公開張貼上述
貼文並佐以告訴人柯思陳姿穎之正面照片,顯係惡意散布
文字指謫、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柯思陳姿穎名譽之事,亦
已逸脫蒐集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閱覽該公
開貼文之不特定人均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身分資料,造成告訴
柯思陳姿穎之困擾,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柯思陳姿穎
無疑。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
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起訴書誤載為第1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
 ㈡被告以張貼前述「Facebook」貼文及照片之行為,同時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2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
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戒慎行事,又無視法紀,僅因與告訴人柯思
陳姿穎間有同業競爭關係,即恣意將告訴人柯思陳姿穎
之正面照片張貼於公開之臉書頁面,同時以附表所示之文字
指謫、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柯思陳姿穎名譽之不實內容,
使告訴人柯思陳姿穎感受精神上之壓力、痛苦,對告訴人
柯思陳姿穎所從事蘭花買賣之商業活動造成困擾及難以預
期之負面影響,其所為亦破壞社會治安及良善秩序,均屬不
該,惟念被告於我國尚無其他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犯
後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不諱,兼衡被
告雖表達和解之意願,但因與告訴人柯思陳姿穎間歧見仍
大而未能達成和解,復未為任何賠償等客觀情形,暨被告自
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現經營公司從事販售蘭花之工作,須扶
養配偶及4個小孩(參本院卷第74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為外國人,其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然考量被告於我國無刑事前案紀錄,犯後已坦承犯行



,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治安或社會秩序 之虞,是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足使被告知所警惕,經斟酌 人權保障、社會安全之維護及比例原則,尚無命其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逸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所犯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原文 各大農場注意,請小心此人: (If you need proof you ask me private msg) Dear friends, I want to protect you from Oskar Hojaev and his partner Demi who live in Taiwan. Oskar keep few plants 1.7' and 2.5' inch in his rent green house and wait when it will blooming to cut spikes for MC. I saw it and I have the proof(video) where the owner spoke about this what Oskar does with these plants what he collects there. He cooperate with one green house to help to bring flowers to this garden. Be careful! He with some's Russians sellers still orchids from many farmers and make Mericlone. Irina Kim the woman which came to Taiwan to help him to buy rare plants and search beautiful flowers in Taiwan, a lot of gardens sold to them many rare peloric phalaenopsis. During 2-3 years he was buying rare orchids from many breeders and collected in rent green house with other orchids farmer. He buy from many nurseries and bring to green house which he using. He hide all rare plants from farmers to produce same products by himself. Two people from Russia help him to buy rare plants, after them decided to make Mericlone. These two women from Russia make pre-order from orchids nurseries, after them ask farmers to send this flowers to Oscar or Demi, (farmers were thinking he just help them to shipment) He and his friends from Russia are liars. Them show themselves like good customers, but actually they still from many gardens theirs products to produce themselves. They works together to broken orchids market in Taiwan. They want make own business and sell own products in future, will not buy flowers from Taiwanese sellers. These are theirs plans to do business like that, to help Russian market to destory Taiwan market. They spray many gossiping to protect themselves, let people think this is another man or foreigners do this, but it's him who liar. If u need proof I can show you the video what they do. 中譯 (如果需要證據可以私訊我) 親愛的朋友們,我想提醒大家小心住在臺灣的Oskar Hojaev和他的同夥Demi。 Oskar在他承租的溫室裡養著幾株約1.7吋和2.5吋的植株,並等到開花後剪下花梗進行組織培養(MC)。我有看過,而且我手上有證據(影片),影片中溫室主人親口說了Oskar對這些植物所做的事以及他在那裡所收集的東西。他和1間溫室合作,協助把花卉帶到那座花園中。請注意! 他和一些俄羅斯賣家一起從許多農場偷走蘭花,並進行組織培養。有1位名叫Irina Kim的女子曾到臺灣幫他購買稀有植株,並在臺灣尋找漂亮的花卉,有許多花農曾賣給他們很多稀有的三唇瓣(變異)蝴蝶蘭。在過去兩三年間,他從許多培育者那裡購買稀有蘭花,並於收集後放置在他與其他花農承租的溫室裡。此外,他從許多苗圃購買植株,然後帶回他使用的溫室,將農民的稀有植株用來自行繁殖相同的產品。兩位來自俄羅斯的女子協助他取得稀有植物,之後他們決定開始進行組織培養。 這兩位俄羅斯女子會先向蘭花苗圃預購,再要求花農把花寄給Oscar或Demi(花農以為他們只是幫忙運送)。他和他的俄羅斯朋友都是騙子。他們表面上裝作是好顧客,但實際上卻從許多花農那裡偷盜,用來自行繁殖。他們合作破壞臺灣的蘭花市場,企圖建立自己的事業,將來販售自己的產品未來不再向臺灣的賣家採購花卉。這就是他們計畫做生意的方式,幫助俄羅斯的市場摧毀臺灣的市場。他們還散播許多流言來維護自己,讓大家以為這是別人或其他外國人做的事,但其實這是他的謊言。如果你需要證據,我可以給你們看影片,看看他們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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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