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640號
TNDM,114,訴,164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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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琮凱



被 告 黃凱威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軍偵字第273號、113年度偵字第24350號、113年度偵字
第30869號、113年度偵字第32638號、114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
4年度偵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四
○號由受命法官就尤琮凱黃凱威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琮凱黃凱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640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應適用簡
式審判程序情事,前揭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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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