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琮凱
被 告 黃凱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軍偵字第273號、113年度偵字第24350號、113年度偵字
第30869號、113年度偵字第32638號、114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
4年度偵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四
○號由受命法官就尤琮凱、黃凱威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琮凱、黃凱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640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應適用簡
式審判程序情事,前揭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