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宣文
選任辯護人 高夢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3號),提起上訴,經
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
114年7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