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沛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沛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
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5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情事,前揭裁定
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