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356號
TNDM,114,訴,1356,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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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淑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6
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淑慧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及證
據,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
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被告蘇淑慧前經本院受命法官即時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
欺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罪、
洗錢未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216條、同法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嫌疑重
大,且有共犯尚未到案,被告又有多次擔任車手之行為,足
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羈
押確定。
三、本院因被告自白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已審結、宣判,認
被告所為係犯上開各罪,並依想像競合關係分別論處加重詐
欺罪、加重詐欺未遂罪。案雖未確定,仍足認被告涉犯上開
罪名之嫌疑重大。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14年10月2
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事證、目前被告有數詐欺案件偵
查中等情,並以比例原則斟酌追訴犯罪與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之公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之私益與限制防禦
權之不利程度後,足認對被告施以預防性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性均繼續存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此
外,本件並無任何應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綜上,本院裁定
被告自114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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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