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27號
TNDM,114,聲保,22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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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明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明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受刑人
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
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04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20年4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720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
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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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