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子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子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戴子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
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490號核准
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