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念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念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念祖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7175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5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