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01號
TNDM,114,聲保,201,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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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安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61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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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