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安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61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