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71號
TNDM,114,聲,217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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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裕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裕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裕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先
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所生危害、犯後
態度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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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