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89號
TNDM,114,聲,208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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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
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
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受刑人各次犯
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
犯罪名、加重效益,復酌以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
各罪之原定刑期,並參酌本院發函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陳述意見
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爰依法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0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判決及前引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 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 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5年3月( 計算式:1年8月+1年2月+1年+3月+1年2月=5年3月),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1年 112年11月2日 本院113年易字第1178號 113年8月29日 本院113年易字第1178號 113年10月2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47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530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5月6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17號 113年11月1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17號 113年12月4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1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1月16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6號 113年10月24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6號 114年1月24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83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9月18日下午6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9號 114年3月4日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9號 114年4月2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09號 5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處有期徒刑3月 113年6月16日 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09號 114年6月26日 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09號 114年7月30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61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6月16日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70號 114年5月29日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70號 114年7月2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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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