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87號
TNDM,114,聲,208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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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全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全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吳全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吳全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條
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
狀可稽,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
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2/04/06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112/10/20 同左 112/11/24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70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923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04/06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112/10/20 同左 112/11/24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6171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05/20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69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52號 112/12/29 同左 113/02/07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9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3日晚上11時22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54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69號 113/03/22 同左 113/05/01 二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新北地檢113年執字第6713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05/12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54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69號 113/03/22 同左 113/05/01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0日8時36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04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247號 114/04/30 同左 114/06/04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7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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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