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85號
TNDM,114,聲,208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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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楊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
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
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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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