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KHAI(阮庭凱) 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KHAI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NGUYEN DINH KHAI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考量附表所示案件均與受刑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6日持有並施用愷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有關,於以書
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