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07號
TNDM,114,聲,200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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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KHAI(阮庭凱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KHAI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NGUYEN DINH KHAI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考量附表所示案件均與受刑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6日持有並施用愷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有關,於以書
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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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