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980號
TNDM,114,聲,198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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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宗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
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1/03/05~111/03/16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92號 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 111/12/14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 112/03/15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2859號(已執畢)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 110/10/24~110/10/27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7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5號 114/03/18 同左 114/06/11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8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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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