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蔡依芸被 告 謝銓榮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四三七二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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