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16號
TNDM,114,簡附民,21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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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蔡依芸
被 告 謝銓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四三七二號侮辱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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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