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00號
TNDM,114,簡附民,20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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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楊明翰

附民被告 鍾家興




上列被告鍾家興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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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