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英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
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宣判,惟因審理
終結後始查悉被告於審理期日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未能及時提解其到庭應訊,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本院認符
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