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257號
TNDM,114,簡上,257,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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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英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
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宣判,惟因審理
終結後始查悉被告於審理期日因另案羈押法務部○○○○○○○○
,未能及時提解其到庭應訊,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本院認符
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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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