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宜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
簡字第37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919號
;移送併辦案號:114年度偵字第6270、9752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
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
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案原審雖為簡易判決,然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就同法第348條於簡易
判決之上訴時亦有準用,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範圍,仍應依
該規定判斷。
㈡、本案檢察官僅就原審量處之刑度提起上訴,有上訴書、本院
第二審準備程序筆錄為證,故本院應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及論罪為基礎,並就檢察官前開提起上訴部分是否妥適予以
審理,核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告訴人丁○○遭詐騙具體損失金額
高達新臺幣(下同)15,601,000元,被告所為擾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
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
損失之風險;而被告於本案中雖僅提供犯罪助力,並非實際
從事詐欺取財之人,然其犯罪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全未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告訴人遭詐騙後身心飽受煎熬,生
活陷入困難,原審量刑尚屬過輕,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
銷原判決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
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
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
之標準,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
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
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四、本案原審綜合卷內事證後,就刑度部分考量:「審酌被告提
供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他人犯罪,致使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正犯得以隱身幕後,難以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
序甚鉅;惟念其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丙○○成立調解,與告
訴人戊○○、乙○○、甲○○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未與告訴人丁
○○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再衡酌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數量
、被害人之人數及受騙金額,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職業為家庭代工及超商員工、已婚、需扶養2名未成年
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
科罰金1萬元,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
賠償。本合議庭審酌被告僅單純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供他人使
用,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惡性及犯罪情節
較正犯輕微,又被告於本案並未有任何犯罪所得之情況下,
為彌補過錯已與本案告訴人戊○○、乙○○、甲○○和解並賠償損
害,告訴人丙○○部分則已調解成立且需依附表所示條件持續
分期償還,填補損害態度尚屬積極,以被告之家庭經濟條件
可負擔之能力以觀,可謂已達嚴懲之程度,被告之所以未能
與告訴人丁○○和解,純係金額過高,實非一般常人得以輕易
賠償,況告訴人丁○○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尚屬存在並未
因本裁判而消滅,顯見原審量刑時,業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就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於法定刑
度範圍內,詳予考量審酌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
之精神,亦無濫用裁量職權情事,從而原審量刑核無不當。
是檢察官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蔡明達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雅婷提起上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和解內容 1 丙○○ 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已當庭給付10萬元),餘款10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㈠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前(含當日)給付10萬元。㈡餘款90萬元部分,自114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7,000元(最末期為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