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480號
TNDM,114,簡,448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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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源


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2667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力源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力源A02係姊弟,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
成員關係陳力源A02前因故發生口角,經A02臺灣臺
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325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予A02,裁定令陳力源不得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行為陳力源不得A02為騷擾行為陳力源應遠離A
02之住處(臺南市○市區○○街000號)至少50公尺,保護令之
有效期間為1年。詎陳力源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
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5月15日16時許,至距離上開A0
2住處僅約15公尺臺南市○市區○○街000號車棚,張貼載有
「姊姊!就(誤:救)我!我沒錢了!」、「不管如何!我是您
弟弟!我是您的弟弟,我是妳的弟弟!3000借我用手機,我2
5號還妳!25號我沒還妳!就是我!不是人!」等文字之字條,
以此方式接近A02之住處而未遠離至少50公尺,而違反前開
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陳力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A02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南市○市區○○街000號車棚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2張、手寫之
紙條2張、家庭暴力通報表1紙、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25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㈣Google地圖查詢臺南市○市區○○街000號至212號路徑及街景列
資料共4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對證人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保護
令在案,其已知悉本件保護令之內容後,仍不思警惕,違反
本件保護令所宣示之遠離令,其欠缺自制能力,法紀觀念
弱,所為亦對證人A02造成困擾,破壞法治秩序,殊為不該
,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被害人A02亦於本院當庭表示希
望能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之機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情節,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再被告雖前無違反保護令之素行紀錄,惟被告前有公共危險 之素行,且被告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 字第2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上開案號判決及法院 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仍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尚不宜為緩刑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六、本案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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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