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珮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310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馮珮涵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查無犯罪所得(詳後述),爰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如附件
所示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所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
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戶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
件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
行、然未與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且被告除
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記載
),素行尚佳,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所生危害,暨被告
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警卷
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警卷第6頁),卷內亦無 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 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038號 被 告 馮珮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珮涵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 14年7月25日,在臺南市下營區統一超商新下營門市,將其 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 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局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高雄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馮珮涵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 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經附表 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馮珮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坦承提供上開5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資料 3 被告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顧客聯) 證明被告將上開5帳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 4 被告上開5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證明上開5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款至上開5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前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幫助洗錢罪嫌。惟被告堅詞 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辯稱:我收到IG上一名商家 私訊我告訴我有抽獎的資格並告訴我一些抽獎流程,接著7 月25日的時候通知我有中獎,叫我去他的IG主頁選取保溫瓶 。後續他叫我捐款100元以獲得領獎資格,我照做之後對方 給我一個網址,我點進去是一個抽獎網站,然後我抽中5萬8 ,000元現金,後來依照指示跟客服人員兌獎。後來我發現錢 不見了,就問對方為什麼會這樣,對方就一直說錢最後會轉 回來,然後要我把我所有的金融卡寄給他,說後台會幫我一 起更新卡片,因為我想把錢追回來,所以就依照他的指示把 我的5張金融卡都用7-11交貨便寄出等語,經查:被告確係 因上揭訊息而依指示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此有被告提供之對 話紀錄在卷可查;復被告因察覺有異而於114年7月28日至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報案等情,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調 查筆錄等附卷可憑,則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 其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尚非無疑,而 難遽以相關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 分為同一社會事實,具不可分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1 蔡燕翔 (提告) 歹徒以假中獎方式詐騙被害人,誘使被害人持續匯出款項 5萬0,004元 、 5萬0,004元 、 2萬9,123元 、 5萬元 、 1萬5,000元 114/7/27 16:28 、 114/7/27 16:34 、 114/7/27 16:43 、 114/7/27 18:37 、 114/7/27 18:41 臺銀帳戶 、 臺銀帳戶 、 臺銀帳戶 、 國泰帳戶 、 國泰帳戶 2 蕭偲余 (提告) 歹徒以假買家方式詐騙被害人,誆稱未通過賣家驗證,循循誘導被害人匯款 2萬1,075元 、 2萬0,075元 、 8,000元 、 6,123元 114/7/28 17:30 、 114/7/28 18:53 、 114/7/28 18:55 、 114/7/28 18:57 臺銀帳戶 、 國泰帳戶 、 國泰帳戶 、 國泰帳戶 3 王貞力 (提告) 歹徒以假中獎方式詐騙被害人,誆稱要領獎需要先匯款。 4萬8,123元 、 3,045元 114/7/27 18:50 、 114/7/27 18:53 國泰帳戶 4 洪裕閔 (提告) 歹徒以假網拍方式詐騙被害人,並誆稱要配合網路轉帳驗證等詐術要求被害人轉帳。 4萬9,977元 、 3萬2,917元 、 126元 、 5,598元 、 400元 114/7/27 15:00 、 114/7/27 15:08 、 114/7/27 15:10 、 114/7/27 15:34 、 114/7/27 15:36 高雄帳戶 5 曾新雅 (提告) 歹徒以假賣家方式詐騙被害人,誆稱被害人尚未驗證無法下單並誘導被害人轉帳。 4萬9,981元 114/7/27 13:08 高雄帳戶 6 余松樺 (提告) 歹徒以假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被害人,誆稱要轉帳驗證以解除廠商付款要求,被害人因而轉帳。 2萬9,988元 114/7/28 00:14 郵局帳戶 7 邱玟玲 (提告) 歹徒以假買家方式詐騙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並需要轉帳進行驗證開通等語,被害人因而轉帳。 2萬9,985元 、 2萬9,998元 114/7/28 00:58 、 114/7/28 01:30 郵局帳戶 8 吳宗諺 (提告) 歹徒以假買家方式詐騙被害人,要求使用指定貨運收貨,並偽裝貨運客服誆稱被害人未開通並要求轉帳。 4萬9,989元 、 4萬9,988元 114/7/27 17:37 、 114/7/27 17:40 郵局帳戶 9 鄭育欣 (提告) 歹徒以假買家方式詐騙被害人,要求使用指定貨運收貨,並偽裝貨運客服誆稱被害人未開通並要求轉帳。 2萬9,958元 114/7/27 16:31 中信帳戶 10 陳世寶 (提告) 歹徒以假交友及假投資方式詐騙被害人,被害人因而受騙匯款 3萬元 114/7/27 16:42 中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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