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395號
TNDM,114,簡,439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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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耀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470
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900號),因被告
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健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清單
及待證事實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及本院審理時LINE對話紀錄勘驗筆錄。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認遭告訴人友人誣指竊
盜及糾眾毆打,一時失慮出言恐嚇告訴人,所為確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品行(無
犯罪紀錄,見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
狀況(易字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因一時激憤 而犯罪,犯後已坦承犯行,被告為偶發犯及初犯,主觀犯意 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輕微,且係因另有他案件在訴訟 中致雙方無法和解等情,認被告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告 ,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470號  被   告 洪健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健耀於民國114年4月28日20時45分許,因與羅聿勛之間有 糾紛存在,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洪健耀JeffHung」傳送:「給我接電話」、「不然我讓 你很難看」等文字羅聿勛,使羅聿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其安全。
二、案經羅聿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健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訊息為其所傳送,然堅詞否認涉有上開事實,辯稱:我是打難堪,我是筆誤,我的意思是難堪。我打這句話是要報警,要跟警察、他們老闆說他們的所作所為、他們要敲詐我們、還要對我們搜身,我覺得他的要求很不合理,我不想讓事情鬧的很難堪,我報警會讓事情鬧的很難堪云云。 2 證人即告訴羅聿勛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觀諸對話紀錄前後文,被告於「 不然我讓你很難看」之文字前係「給我接電話」,足見其話 語中帶有威嚇意涵,欲以此方式要求告訴人接聽電話,被告 辯稱其原意係指「難堪」,是否有前後文意相符之情,已非 無疑,且倘若被告之意確係要表達「報警會讓事情很難堪」 ,該語句之客體也應係「事件」、「情形」,何以其對話中 客體係「你」(即告訴人),是其所辯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又遍觀雙方對話紀錄,被告並未對其「筆誤」一事有何更正 之表示,益徵被告所辯僅為臨訟矯飾及脫罪之詞,無從採信



,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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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