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慧懷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緝字第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
0款所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審酌被告知悉法院核發本案保護令,裁定其應完成相關認
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竟無視該處遇計畫之重要性,無正
當理由而未完成處遇計畫,所為破壞法治秩序,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違反保護令之情節;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1紙附卷(詳本院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681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 年8月22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3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 本件保護令),命其應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認知教育輔 導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本件保護令之有效 期間為1年。而A02於112年8月25日12時40分許,經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員警執行本件保護令後,已知 悉本件保護令內容。嗣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先後於112年8月31 日、113年1月9日、113年5月27日發函通知A02應按時報到接 受上開認知教育輔導,A02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 年8月21日之完成處遇期限前,均未曾報到接受上開認知輔 導教育,以致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件保護令。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3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8月2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權 益告知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31日南市衛心字第11 20156436號、113年1月9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005669號、113 年5月27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106517號、113年9月2日南市衛 心字第1130168827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與出席紀錄、聯繫紀 錄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明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