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288號
TNDM,114,簡,428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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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9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任意竊取被害人店內之遊
戲片1片,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所竊遊戲片業已發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100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7月1日20時3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GAME休閒 館」,徒手竊取黃禕晉管理之「SWITCH馬力歐派對空前盛會 」遊戲片1片(價值新臺幣1550元、已發還)得手。嗣經黃 禕晉發現遭竊,因此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禕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黃禕晉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 錄影光碟、影像畫面截圖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郭 俊 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 芮 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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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