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長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撤緩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長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長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竊取他人物品,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
平和,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98號 被 告 謝長宏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長宏於民國113年4月16日0時2分許,至臺南市○○區○○街00 號冠軍家族夾娃娃機店內,明知黃煜健所經營而放置在該店 內之第12號娃娃機機臺,其上方所檢附「刮好運」之遊戲規 則,已敘明係「夾出1樣,贈送1刮」、「請勿先刮!多刮、 作弊者中獎一律不算」之告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 於竊盜之犯意,投幣遊戲夾取機台內1樣商品後,即自行連 續,即持某不詳物品自行連續刮開該機台上方刮刮卡數格至 刮中號碼8號商品,隨後徒手竊取該中獎號碼所相應之商品 即海賊王公仔乙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已發 還)得手後離去。嗣經黃煜健察覺刮刮卡有異而調閱監視器 畫面後訴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長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黃煜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前址娃娃機店內監視器錄影 影像畫面翻拍照片5張、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張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按刑法上之詐欺罪與竊盜罪,雖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取得他人之財物,但詐欺罪以施行詐術使人將物 交付為其成立要件,而竊盜罪則無使人交付財物之必要,所 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罪之行為人,其 取得財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則 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 提交既非處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 時弛緩,乘機取得,即與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自應論以 竊盜罪(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134號判決先例參照)。查被 害人並無自願處分財物的意思,被告之行為應係詐術性竊盜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被告與被害人業已達成和解成立,被告除將前開公仔返還被 害人外並賠償被害人2,200元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書、和 解書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