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家緯
(即柯潤麟)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
字第3962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1480號),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家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柯潤麟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
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3年10月29日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空軍
一號客運站,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及
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充當詐欺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謝淑娟、賴明
賢、曹博翔、任冠臻、陳泓文、楊明謀、董威萱、江嘉苓、
沈妤珊、黃懷冬、陳佳璦、李德軒、陳宜君、吳庭禎、劉德
謙、何雅惠等16人(以下簡稱附表所示16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將指定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
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16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附表所示16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柯家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告訴人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三)告訴人謝淑娟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
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49至55頁);告訴人
賴明賢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帳務交易明細及其與詐
欺集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73至91頁)
;告訴人曹博翔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
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107至108頁);告
訴人任冠臻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
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121至128頁);告
訴人陳泓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及其與詐欺集
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151至158頁)、
告訴人楊明謀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詐欺集團成員於
Facebook社群網站、LINE通訊軟體之個人資料頁面截圖照
片(警卷第169至185頁);告訴人董威萓之網路轉帳交易截
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於Messenger通訊軟體之對
話紀錄(警卷第221至225頁);告訴人江嘉苓之網路轉帳交
易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
紀錄(警卷第234至236頁);告訴人沈妤珊之元大商業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各1份(警卷
第251至252、275至285頁);告訴人黃懷冬之網路轉帳交
易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卷第313至
321頁);告訴人陳佳璦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及其與詐
欺集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各1份(警卷第343
至346頁);告訴人李德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
警卷第360至361、377至388頁);告訴人陳宜君之網路轉
帳交易截圖照片4張,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
卷第410頁);告訴人吳庭禎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及其
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警卷第426至42
7頁);告訴人劉德謙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帳戶交易
明細截圖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
錄(警卷第438至442頁);告訴人何雅惠之對話紀錄及帳戶
交易成功翻拍照片各1份(併警卷第33至93頁)。
(四)臺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31至34
頁、偵卷第45至61頁)、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警卷第27至29頁、偵卷第63頁)、合庫銀帳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3至25頁、偵卷第65
頁)、一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9至21
頁、偵卷第67頁)、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份(警卷第35至37頁、同併警卷第11至14頁)、中信銀
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5至17頁
)。
(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548號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1份(偵卷第25至27頁)、被告提出寄出帳戶之收據(
偵卷第39頁)、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臉書貼文截圖(
警卷第445至447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家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提供上開6個帳
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洗
錢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又被告本件所為,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
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11480號),與起訴
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
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柯家緯前於106年2月間即曾因交付金融機構存
摺提款卡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
警移送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營偵字第548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
第25至27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再度提供自身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且提供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數
量高達6個,因此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人數多達16位,
迄今尚未與其等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於警詢及偵訊時否
認犯行,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非全無悔意,犯後態
度尚可;兼衡被告之身心健康狀況(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114年8月26日(114)奇醫字第4104號函附病情摘
要及相關病歷資料【雙向情緒障礙症】及被告提出之身心
障礙證明,本院金訴字卷第199至341、347頁)、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金訴字卷第4
14頁審理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柯家緯否認其有因本件犯行而取得報酬,復無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確因本案犯行收取任何對價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 從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佳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1 謝淑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謝淑娟聯繫,並佯稱驗證帳戶之方式詐騙謝淑娟,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20時16分許匯款49,983元至臺銀帳戶。 2 賴明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賴明賢聯繫,並佯稱金融認證之方式詐騙賴明賢,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20時51分許匯款17,985元至臺銀帳戶。 3 曹博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曹博翔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曹博翔,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20時11分許匯款31,055元至臺銀帳戶。 4 任冠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任冠臻聯繫,並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任冠臻,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20時43分許匯款49,998元至臺銀帳戶。 5 陳泓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陳泓文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陳泓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0月29日19時35分許、52分許匯款29,989元、16,985元至土銀帳戶。 6 楊明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楊明謀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楊明謀,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9時21分許匯款49,999元至土銀帳戶 7 董威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董威萱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董威萱,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4時51分許匯款25,985元至合庫銀帳戶。 8 江嘉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江嘉苓聯繫,並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江嘉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4時26分許匯款71,998元至合庫銀帳戶。 9 沈妤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沈妤珊聯繫,並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沈妤珊,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4時26分許匯款29,985元至合庫銀帳戶。 10 黃懷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黃懷冬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黃懷冬,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7時23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一銀帳戶。 11 陳佳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陳佳璦聯繫,並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陳佳璦,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7時36分許匯款16,025元至一銀帳戶。 12 李德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李德軒聯繫,並以假援交之方式詐騙李德軒,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16時53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一銀帳戶。 13 陳宜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陳宜君聯繫,並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陳宜君,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0月29日21時49分許、49分許、52分許、22時4分許匯款49,987元、39,123元、10,123元、9,987元至郵局帳戶。 14 吳庭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吳庭禎聯繫,並佯稱驗證帳戶之方式詐騙吳庭禎,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0月29日21時34分許、43分許匯款9,230元、5,123元至中信帳戶。 15 劉德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劉德謙聯繫,並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劉德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0月29日21時3分許、6分許匯款49,996元、25,008元至中信帳戶。 16 何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不詳時分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va」、Messenger暱稱「Ho Juan」向何雅惠佯稱:可代為購買演唱會門票云云詐騙何雅惠,致何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0月29日22時06分許,匯款17,760元至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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