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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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翁如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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