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867號
TNDM,114,簡,386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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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149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原審案號:1
14年度訴字第208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鍾家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之行為,幫助該
詐欺集團詐騙本案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告訴人等人之財物,並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要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
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
予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
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助長社會
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
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
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兼衡其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提供帳戶之數量、告訴人等人遭
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 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不予宣告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此項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 ,雖無再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 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 。查本件告訴人等人受騙匯入被告帳戶中之款項,已由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控制,並非被告所能掌控,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就上開款項有何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其宣告沒 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犯行已實際獲有犯罪所得,亦 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497號  被   告 鍾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家興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 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13時51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 所得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鍾家興上開帳戶。嗣 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林家宏楊明翰王柏權黃煜智鄭雅玲及莫慧同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德安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宏楊明翰王柏權黃煜智鄭雅玲及莫慧同等人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等人上開受騙匯款之事實。 告訴人等人提供之網路對話截圖與轉匯憑單等資料 3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等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該帳戶被充當財產犯罪工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林家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間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不詳)以交友見面須匯款為由,致林家宏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4日13時51分 6萬5,000元 2 楊明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謝羽涵」)以借錢為由,致楊明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4日14時34分、15時11分 3萬元、2萬3,600元 3 王柏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0日17時許透過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kevin098619」)以欲購買王柏權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被王柏權於嘉里大榮物流網站操作開設賣場供其下標,惟對方誆稱無法下單,復假冒銀行專員,以驗證需操作網銀方式要求王柏權匯款,致王柏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4日14時36分 3萬5,469元 4 黃煜智 詐欺集團成員114年1月24日22時50分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暱稱「Ad Man」)以欲購買黃煜智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黃煜智開設7-11賣貨便賣場供其下標,惟對方誆稱無法下單,復假冒銀行專員,以驗證需操作網銀方式要求黃煜智匯款,致黃煜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4日23時58分、1月25日0時4分 4萬9,983元、4萬9,988元 5 鄭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4日23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台新」)以要求還錢為由,致鄭雅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5日0時46分 2萬元 6 莫慧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4日23時43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怡君」)以借錢為由,致莫慧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4年1月25日0時49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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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