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偉誌
選任辯護人 葉展辰律師
何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二、論罪科刑之㈤第10
行「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之本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二、論罪科刑之㈤
第10行「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刪除「第2
款」,並更正為「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本旨」,上開顯然
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