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23號
TNDM,114,智易,2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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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意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99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29號
  被   告 陳意婷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8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婷前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0000」使用,在蝦
購物網站上經營「Barkleyhouse」賣場。其明知其在網路
上搜尋所得之「印有熊本熊圖樣之密扣式不鏽鋼圓形隔熱便
當盒」商品圖片3張,係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
德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非經金德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金德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於金德恩公
司之蝦皮網站賣場擷取重製前述圖片,並公開傳輸而張貼
「○○○○0000」賣場販賣之相同商品之頁面,以此方法侵害金
德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金德恩公司員工於111年3月31
日瀏覽網頁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德恩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意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具狀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網
頁截圖、告訴人提供之本件商品圖文照片原圖、著作權合約
轉移契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擅將本件告訴人之美術著作下載重製後,上傳至蝦皮購物網
站上而公開傳輸,其前階段之重製行為顯係為遂行後階段之
公開傳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
之吸收關係,因公開傳輸行為將使不特定消費者得經由網路
閱覽著作內容,對於本案攝影著作之侵害程度,較之單純重
製行為為重,是非法重製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公開傳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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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