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36號
TNDM,114,易緝,3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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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浚澤【已歿】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調偵字
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浚澤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至107年4
月30日任職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明公司)管理部
,負責處理原料廢、餘料銷售予回收廠商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而於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9
月7日至106年11月3日間,先後16次於向如附表所示大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豐公司)、力詮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力詮公司)、田輝企業社等昇明公司之回收廠商
收取各該廠商向昇明公司購買餘、廢料之貨款後,未交回昇
明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已(犯罪時間、廠商名稱、貨物品名
侵占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杜浚澤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於114年3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個人除戶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呂舒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廠商名稱 貨物品名 侵占金額(新臺幣) 1 106年9月7日 大豐公司 廢紙 15200元 2 106年9月12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36405元 3 106年9月18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26733元 4 106年9月22日 田輝企業社 PVC下腳料 214536元 5 106年9月22日 力詮公司 PVC下雜料 11067元  6 106年9月25日 大豐公司 廢PE膜 4920元  7 106年9月27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11382元  8 106年10月2日 大豐公司 廢紙 4110元  9 106年10月3日 力詮公司 PVC廢料 82100元 10 106年10月3日 力詮公司 PVC橘粉碎料 188768元 11 106年10月5日 力詮公司 PVC 8771元 12 106年10月11日 力詮公司 PVC 84440元 13 106年10月18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84960元 14 106年10月18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24110元 15 106年10月18日 力詮公司 PVC下腳料 5288元 16 106年11月3日 大豐公司 總紙 PE膜(透明) 6900元 8855元           侵占金額共計:81萬8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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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