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如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如麟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的自白、被害人的證詞、監視器影像,可以確
認他有二度侵入住宅竊盜的事實,並且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根據前科表的記載,被告在本案偵查中及起訴後,都曾遭到
通緝,可知被告有逃避審判的習性。
三、綜合上述說明,本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具保不足以確保被
告到案接受刑罰,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
羈押原因,應該繼續羈押。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第220條的規定,裁定被告從114年10月17日起延長
羈押2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